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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19421号“点点牛排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38:39关于第63719421号“点点牛排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965号
申请人:曹健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19421号“点点牛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862330号“1点点”商标、第20323221号“点点牛”商标、第22087977号“点点牛”商标、第19241271号“1 点点”商标、第16977650号“点点一品”商标、第61147589号“1 点点”商标、第62348608号“点点芝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已无效。引证商标六至本案审理时止,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哦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文字含“牛排”,使用在“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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