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6149737号“馅饼日记 XIANBINGRIJ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37:07关于第36149737号“馅饼日记 XIANBINGRIJI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837号
申请人:重庆市莱得快美食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钧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齐雪飞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3日对第36149737号“馅饼日记 XIANBINGRIJ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成立于2007年,在经营过程中曾获如重庆市餐饮协会单位、重庆电视台《美食重庆》推荐单位等荣誉,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10889819号“莱得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了49件商标,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在商标转让平台上出售,被申请人对其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三、争议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造成不良后果。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引证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公司介绍、引证商标品牌介绍、营业执照、授权书、引证商标使用证据、加盟合同、推广合同、参展证据、被申请人商标申请信息、争议商标及被申请人其他商标在商标转让平台出售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9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等服务上,商标所有人现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