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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462375号“REVERIE DIAR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37:01关于第38462375号“REVERIE DIARY”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159号
申请人: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共谋有限公司
接收人:吴泽丽
接收人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泗黄新安公寓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8日对第38462375号“REVERIE DIAR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484396、305171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为申请人同行业经营者,申请注册了多个与在先知名商标构成近似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介绍材料;
2、销售使用材料、广告宣传材料、媒体报道材料;
3、受保护材料、引证商标档案信息件、百度翻译相关材料;
4、被申请人相关恶意材料。
被申请人超期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授权书及产品包装、备案信息、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广东妍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0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等。后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获得初审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答辩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经其使用申请人引证商标已经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密切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组合、含义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获得初审公告,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提出具体的事实及理由,故我局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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