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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956981号“虾谷时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36:02关于第57956981号“虾谷时代”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612号
申请人:湖北潜网生态小龙虾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江之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岳彩坤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4日对第57956981号“虾谷时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短时间申请商标数量高达70余件,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公开在各大网站兜售,其注册商标并非为了使用,而是牟取不正当的利益。3、被申请人已有7件商标转让售予他人,其兜售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极其恶劣。4、争议商标是对被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被申请人在各大商标转让网站挂售信息;
3、被申请人商标转让信息;
4、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食品研究等服务上。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62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45599945号“闲品西游”商标、第45604048号“闲品西游”商标、第45656730号“嘻哈龙”商标、第48403907号“贝多金”商标、第46452823号“宝联登”商标等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显示,被申请人名下的四十余件商标均在麦汇网上进行公开售卖,被申请人名下的多件商标现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其他主体。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品研究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本案中,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3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名下注册了六十余件商标,其中四十余件商标均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开售卖,且被申请人名下已有多件商标已转让给其他主体。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基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了商标资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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