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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086326号“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35:57关于第46086326号“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671号
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大榭开发区天正模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2日对第46086326号“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8634778号“N”商标、第44004276号“N shop及图”商标、第31547149号“THE FIRST N”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N”、“NB”、“NEW BALANCE”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有关申请人及其“N”、“NB”、“NEW BALANCE”品牌的介绍、媒体报道、审计报告、商标注册情况、所获荣誉、排名情况、相关裁定书、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0年05月0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01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为申请人,上述商标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二尚未初审公告,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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