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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390184号“YXOX”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35:39关于第41390184号“YXOX”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999号
申请人:约克斯霓尚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恰少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2日对第41390184号“YXO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453868号“YOOX”商标、第21949243号“YOOX”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YOOX”商标在长期的宣传和使用中已经建立了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二、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商业经营的需求,其申请行为缺乏正当使用的意图,应当被法律禁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上关于“YOOX”的简介及搜狐网上的文章;
2、从互联网上打印的相关文章和报道;
3、引证商标一、二信息打印件;
4、被申请人商标申请列表及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打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袜;内衣;服装”等商品上,后该商标经异议审查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发于2021年7月14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童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YXOX”与引证商标一、二“YOOX”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袜;内衣;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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