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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054290号“巛潜水艇CHUANQIANSHUIT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34:25关于第42054290号“巛潜水艇CHUANQIANSHUITING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987号
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刘俊花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4日对第42054290号“巛潜水艇CHUANQIANSHUIT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711685号“潜水艇Submarine”商标、第6380388号“submarine及图”商标、第8529704号“潜水艇submarine及图”商标、第16439743号“submarine及图”商标、第19044329号“核潜艇HEQIANTING”商标、第41610327号“潜水艇·龙卷风”商标、第16009928号“潜水艇submarine及图”商标、第22447538号“潜水艇submarine及图”商标、第47526876号“潜水艇submarine及图”商标、第16439997号“submarine及图”商标、第22447598号“submarine及图”商标、第46403404号“submarin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商标为国内知名商标,在“地漏”商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恳请在本案中认定引证商标一为“地漏”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还注册了“狗不理”、“世纪和协”等商标,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注册信息;
2、商标转让相关文件;
3、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营业执照;
4、申请人相关资质证书;
5、申请人内部架构图、公司全景及车间照片;
6、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7、申请人商标在产品及包装上的使用图片;
8、申请人商标行业排名;
9、申请人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10、申请人产品销售网络覆盖图、产品销售柱状图;
11、申请人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12、申请人广告宣传协议、发票及宣传照片;
13、申请人企业及商标所获荣誉;
14、申请人专利证书、产品检测报告;
15、相关商标案件裁定书、法院判决书;
16、被申请人部分商标注册信息、其他侵权行为。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制砖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十、十一核准注册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地漏等商品、第6类金属水管等商品、第7类清洗设备、洗衣机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六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7类阀(机器部件)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九、十二注册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垃圾处理装置等商品,现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经查询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服装鞋帽、日用品、家具”。经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119件商标,例如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伦地西韦REMDESIVIR”、“瑞德西韦”等商标、在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牟台”等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茅巛酉”等商标、在第44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世纪协和”等商标,另外申请注册了多件“潜水艇”、“开开静音木门”、“狗不理”系列商标。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九、十二注册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故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六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角阀(机器部件)、液压手工具、制砖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地漏、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加工机械、农业机械、阀(机器部件)、垃圾处理机、电搅拌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或具有较高的重合性,属于类似商品或关联性较强的商品。争议商标“巛潜水艇CHUANQIANSHUITING”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十一的“潜水艇”、“Submarine”、“核潜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其“潜水艇/Submarine”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十一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或关联性较强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十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时对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已有考虑,并据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潜水艇”系列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潜水艇”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难谓巧合及善意。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119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或者药品名称相近似,例如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伦地西韦REMDESIVIR”、“瑞德西韦”等商标、在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牟台”等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茅巛酉”等商标、在第44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世纪协和”等商标,另外申请注册了多件“开开静音木门”、“狗不理”系列商标。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已经远超于其营业执照许可经营范围。被申请人未答辩说明其商标使用或其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的证据,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以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张晓萌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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