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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939531号“恒质卫浴HENGZH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34:07关于第47939531号“恒质卫浴HENGZH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797号
申请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施维向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2日对第47939531号“恒质卫浴HENGZH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0530430号“恒洁卫浴”商标、第20530153号“恒洁”商标、第40547270号“恒洁当潮一品”商标、第1388600号“恒洁 HENG JIE及图”商标、第3241063号“HeGll”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四、五的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抄袭申请人“恒洁”系列商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10、企业简介及“恒洁”系列商标所获荣誉、合同、宣传资料、媒体报道、商标注册情况等;
11—12、相关裁定书;
13、假冒知名卫浴品牌产品的相关媒体报道;
14、其他主体恶意申请注册“恒洁 X”的商标列表;
15—16、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信息及名下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0年07月0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0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淋浴热水器”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为申请人,上述商标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淋浴用设备”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淋浴热水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淋浴用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恒洁”商标在“淋浴用设备”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再评述。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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