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6573738号“年画绵”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34:01关于第46573738号“年画绵”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161号
申请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省东圣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2日对第46573738号“年画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绵竹”为申请人主要品牌之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2942057、32492716、32508230、30875263、12104344、8214376、1124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为酒企,同处于绵竹市,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在先裁定、销售使用、广告宣传、维权材料、荣誉证书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并于2022年1月7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白酒等商品。
2、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但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引证商标四至七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46543411号“年画竹”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07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