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5693533号“牛顿来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32:33关于第55693533号“牛顿来了”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533号
申请人:深圳百果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傲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8日对第55693533号“牛顿来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699705号“牛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327835号“牛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商标,其行为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公司简介及所获荣誉;2、媒体对申请人报道;3、申请人广告宣传及门店照片;4、申请人销售证据;5、申请人维权记录;6、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7、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豆子、新鲜燕麦、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宠物食品、饲料、猫砂、酿酒麦芽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31类新鲜水果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且未形成明显不同含义。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植物种子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另外,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相关主张依法不能成立。亦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新鲜水果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