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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381847号“盏盏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27:30关于第46381847号“盏盏鲜”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294号
申请人:山东鲜炖阿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方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燕子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3日对第46381847号“盏盏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主体资格已经注销,且并未对争议商标作出注销或转让,已有类似情形的前案予以裁定成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
2、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查询截图显示被申请人企业登记状态为注销企业,注销日期2021年11月4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应有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来行使。由审理查明可知,被申请人已被核准注销,其已不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不具备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资质。被申请人未参加本案评审程序,在其没有对企业状况及争议商标情况作出说明和提出相关主张的情况下,考虑在案并无证明被申请人已向其他具有经营资质的主体转让或者许可使用争议商标的相关证据,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因权利主体消亡而应予宣告无效,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禁止性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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