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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543145号“宝塔岗街口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27:08关于第40543145号“宝塔岗街口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550号
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宝塔岗永久糕点厂
委托代理人:张家界市慧诚商标专利事务所
被申请人:张家界街口食品厂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7日对第40543145号“宝塔岗街口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相邻,先后三次注册含有“宝塔岗”三字的商标,是典型的恶意注册,其真实目的是攀附申请人“宝塔岗”注册商标的商誉和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3081643号“宝塔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宝塔岗”是老字号,历史悠久,知名度高。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将导致消费者误认,引起市场混乱,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工商信息;
2、引证商标信息;
3、申请人产品包装;
4、申请人产品包装印刷合同及证明;
5、工商处罚决定书;
6、媒体报道及广告宣传情况;
7、在先裁定、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8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0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8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宝塔岗街口及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宝塔岗”在呼叫、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广告等服务上已获准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进行了保护,故在上述服务上本案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评审。而在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相同、不类似的商业企业迁移;会计服务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上述服务上已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加之申请人证据亦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其商标存在,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商业企业迁移;会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任航
李颖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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