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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036992号“幸福蓝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08:27关于第37036992号“幸福蓝海”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796号
申请人: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苏骏眼镜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5日对第37036992号“幸福蓝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幸福蓝海OMNIJOI及图”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453640号“幸福蓝海OMNIJOI及图”商标、第10453635号“幸福蓝海OMNIJO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将其他知名电影院名称、电影作品、电影角色、动画片名称、化妆品品牌等进行了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年度报告;2、所获荣誉;3、房屋租赁合同、股权转让协议;4、部分门店营业执照;5、宣传报道资料;6、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秤”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磁性识别卡等商品、第41类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蝶翠诗”、“菲诗小铺”、“雪肌精”、“悦木之源”、“理肤泉”等化妆品品牌、“面包超人”、“超胆侠”、“死侍”、“攻壳机动队”等电影名称、“耀莱”、“星轶”、“越界”、“喜满客”、“佳映”、“CGV星聚会”等影院名称共计八十余件商标。
我局认为,一、本案中,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标识汉字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蝶翠诗”、“菲诗小铺”、“雪肌精”、“悦木之源”、“理肤泉”等化妆品品牌、“面包超人”、“超胆侠”、“死侍”、“攻壳机动队”等电影名称、“耀莱”、“星轶”、“越界”、“喜满客”、“佳映”、“CGV星聚会”等影院名称共计八十余件商标。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磁性识别卡、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等商品/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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