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1999255号“周庄双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08:33关于第41999255号“周庄双桥”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873号
申请人: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疆嘉鹏华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对第41999255号“周庄双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027166号商标“双桥”商标、第7710809号“双桥及图”商标、第1953820号“双桥及图”商标、第103700号“双桥及图”商标、第103701号“双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抢注商标的主观恶意,在多个类别反复抢注申请人“双桥”商标,缺乏合理解释,难谓善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商标许可协议、工商信息、许可备案通知书、荣誉证书、销售合同及发票、代言人协议、广告资料、视察照片、网络报道、判决书、宣传册、经销合同及发票、媒体报道、销售照片、展会合同及照片、商品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55期(2021年8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学军
陈雪青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