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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10844号“圣梵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08:04关于第20910844号“圣梵诺”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400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娟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金沃商标专利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20910844号“圣梵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圣凯诺 SANCANAL SCN”商标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990077号“圣凯诺 SANCANAL S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99264号“圣凯诺 SANCA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相关商标档案;
2、企业变更证明、公司明细表;
3、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被授权人信息;
4、宣传资料;
5、年度报告;
6、销售资料;
7、荣誉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并非驰名商标,不能享受特权。三、争议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产品营销中心图片;
3、网站截图;
4、销售合同及发票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理由及请求,并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9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窗;非金属门;非金属地板;木材;木板条;木地板;砖;非金属简易小浴室;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在“木材;木板条;木地板;砖;非金属简易小浴室;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已生效,故现争议商标在“非金属窗;非金属门;非金属地板”商品上为有效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塑钢门窗”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经评议,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圣梵诺”与引证商标一“圣凯诺 SANCANAL SCN”、引证商标二“圣凯诺 SANCANAL”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塑钢门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王阳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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