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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934917号“申双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07:59关于第41934917号“申双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837号
申请人: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晓娴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对第41934917号“申双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027166号“双桥”商标、第7710809号“双桥及图”商标、第1953820号“双桥及图”商标,第103700号“双桥及图”商标、第103701号“双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已经在第30类味精、调味品等商品上具有极高知名度,多次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大量抢注与申请人“双桥”商标近似的商标,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而且被申请人还通过其名下公司抢注“添鲜双桥”商标,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抢注商标的恶意,扰乱商标管理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商标许可协议、工商信息、备案通知书、荣誉证书、销售合同及发票、代言人协议、广告视频、宣传资料、广告费发票、销售截图、视察照片、网络报道、判决书、宣传册、经销会合同、发票、宣传单、申请报告、销售照片、货架照片、博览会合同、展会照片、媒体报道、网络信息、企业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8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49期(2021年6月28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被申请人名下共21件商标,包括“沪 双乔”、“沪双挢”、“沪双桥”、“护双挢”、“申双挢”、“又双挢”等。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双桥”商标在调味品领域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共21件商标,其中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17件商标属于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摹仿,例如“沪 双乔”、“沪双挢”、“沪双桥”、“护双挢”、“申双挢”、“又双挢”等。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部分商标已被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未答辩,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学军
陈雪青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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