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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428982号“洛瑞丝 LORA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06:22关于第32428982号“洛瑞丝 LORAC”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806号
申请人:马克威斯美容精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枭歌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对第32428982号“洛瑞丝 LORA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8028879号“LORA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对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引证商标的抢注。三、“LORAC”系申请人收购企业劳莱克化妆品公司(LORAC COSMETICS,INC.)的字号。争议商标侵害了申请人的字号权。四、被申请人从义乌市森纳服装有限公司、凯雷投资有限公司受让“洛瑞丝 LORAC”商标,随后补充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LORAC”商标域外注册信息;
2.“LORAC”的百度检索结果、百科简介;
3. “LORAC”的网络平台报道及宣传介绍;
4.公司关系证明;
5.电商平台截图;
6.申请人介绍及报道;
7.义乌市森纳服装有限公司、凯雷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商标信息;
8.义乌市森纳服装有限公司企业信息、网址信息及网页截图等
9. 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其法定代表人民事裁定书;
10. 在先裁定书、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3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28日经异议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浴液、化妆品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0年7月13日。
2、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在全部商品上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一、根据查明事实1、2,引证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基于在先申请或注册形成的权利障碍,故我局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网络平台对“LORAC”品牌化妆品等商品的报道及宣传介绍,部分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收购报道、“LORAC”商标域外注册信息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LORAC”商标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LORAC”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LORAC”商标字母构成相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浴液、洗发液商品与申请人商标在先使用的化妆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其余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LORAC”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在牙膏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致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从而损害商号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五、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化妆品、浴液、洗发液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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