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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053628号“PX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06:12关于第42053628号“PX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461号
申请人:帕森斯极限高尔夫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歌丝娅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付先生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号机械大厦号楼层室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5日对第42053628号“PX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的第41741924号图形商标、第41741941号“PX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3、被申请人与其法定代表人抢注了大量商标,并无实际使用意图,其目的是通过转让抢注的商标获取非法利益。上述行为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易误导相关公众,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官网介绍及零售商列表;
2、百度检索证据;
3、行政裁定及司法判决;
4、申请人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去污剂等商品上,后被提起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21年11月7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26类润唇膏、带扣等商品上。申请人英文名称为PARSONS XTREME GOLF,LLC。
3、申请人提交的官网介绍及零售商列表、百度检索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帕森斯极限”、“PARSONS XTREME GOLF”商号在去污剂等商品所及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4、被申请人名下拥有80多枚商标,其中包括“斛霸王”、“杰宝适 JAERTBOYS”、“爱齿仕”、“荟小二 HUIXIAOER及图”、“蝶生堂”等。
我局认为,基于当事人的理由和主张,我局在本案中将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去污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润唇膏、带扣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由于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PXG”与申请人英文商号“PARSONS XTREME GOLF”存在区别,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3、基于我局查明的事实4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80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中有与电池品牌近似的“斛霸王”、与母婴品牌近似的“杰宝适 JAERTBOYS”、与奢侈品品牌近似的“爱齿仕”、与充电宝品牌近似的“荟小二 HUIXIAOER及图”、与化妆品品牌近似的“蝶生堂”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 被申请人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4、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5、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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