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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623331号“LIU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1:45:06关于第7623331号“LIU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65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春洪
委托代理人:武汉标管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六谷食官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623331号“LIU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2050号决定,于2022年06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武汉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
2、店铺、销售小票、包装袋等照片;
3、大众点评网页、订单页面、微博页面、百度百科等网络截图;
4、销售单、收费通知单、送货单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经核实,该证据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9年8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复审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仅能证明其相关企业的信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4多为真实性及形成时间均难以确认的自制证据,且所显示的均非本案复审服务。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2018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孙萍
李铁峰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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