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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17226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1:44:03关于第17172260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22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翠林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京地名京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1722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02158号决定,于2022年02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在2018年05月25日至2021年05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1.净化剂;2.婴儿尿裤;3.医用敷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直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1.净化剂;2.婴儿尿裤;3.医用敷料”部分核定商品上被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证、部分证书;
2、产品及公仔等图片、产品手册及效果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图片等并未体现具体时间,且并未显示复审商标被使用在“净化剂;婴儿尿裤;医用敷料”商品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6月10日申请注册,2016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用药;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牙用研磨剂;净化剂;婴儿尿裤;医用敷料”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6年9月6日。
我局认为,鉴于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1.净化剂;2.婴儿尿裤;3.医用敷料”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故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上述商品。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1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显示的并非复审商标在“净化剂;婴儿尿裤;医用敷料”商品上的宣传使用情况。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上述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净化剂;2.婴儿尿裤;3.医用敷料”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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