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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895736号“企达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3:16:21关于第44895736号“企达人”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707号
申请人:苏州企达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润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企二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1日对第44895736号“企达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 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商号权,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2、争议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彼此相识,同在苏州工业园区,交往密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商标档案、争议商标档案、LOGO成稿证明;
2、办公室腰线及贴纸、标牌成稿样式、发布会照片;
3、申请人开具的发票;
4、申请人名片及包装袋、安装玻璃及前台聊天记录、签单分享;
5、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工商公示信息;
6、申请人合同及发票、标识创作目的及过程说明;
7、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苏州企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于2021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无线电文娱节目;培训;提供体育设施;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商业培训;票务代理服务(娱乐)”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2月6日。经核准,争议商标于2021年1月6日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苏州企二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申请人于2020年3月17日对第44674778号“企达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等服务上,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鉴于申请人不享有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在先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申请人主张著作权。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对“企达人”享有在先著作权,但该标识仅为普通汉字组合,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故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多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将“企达人”作为企业商号及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故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以支持。
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应以系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申请人尚未注册的商标使用商品及服务相类似为前提。本案中,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以及教育等服务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及服务上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企达人图形”标识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段莉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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