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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841961号“BILIBIL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3:16:05关于第39841961号“BILIBIL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825号
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凯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北京九街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4日对第39841961号“BILIBIL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第15362394号“bilibili”商标、第19068417号“哔哩哔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易对公众产生误导,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二、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对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BILIBILI(哔哩哔哩)”所享有的在先域名权。
三、被申请人在明知“bilibili”及对应中文“哔哩哔哩”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攀附的主观恶意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主要为光盘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详情、商标授权声明、哔哩哔哩弹幕网ICP备案信息、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信息报告;
2、百度检索“哔哩哔哩”、“BILIBILI”结果及翻译;
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详情;
4、在先判决;
5、品牌跨界食品行业报道文章、bilibili(哔哩哔哩)上市招股说明书、年报、财报及媒体报道;
6、微信公众号文章、bilibili(哔哩哔哩)官网美食分区界面及相关信息、bilibili(哔哩哔哩)官网直播活动相关宣传;
7、对外投放广告合同;官方新浪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相关截图;
8、部分参加展会的记录;
9、部分所获荣誉;
10、部分媒体报道、公开融资事件报道;
11、申请人“BILIBILI”、“哔哩哔哩”商标体系情况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领取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答辩。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早在2008年6月12日就申请了第6778809号“嗑嗑鼠”商标,并于2014年3月31日申请注册了第14277651号“BILIBILI”商标,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合法延续。二、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自制证据,且绝大多数证据产生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影响,并达到驰名程度,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知名度,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为光盘证据):第32629757号“BILIBIL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申请人2008年注册的“嗑嗑鼠”商标;委托加工合同;产品外包装图;检验报告;业务往来票据等证据。
申请人质证认为,争议商标应宣告无效,并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裁定书、判决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0年1月27日获准初步审定,并于2021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果酱”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4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之一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声明》,申请人之二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为引证商标一、二的被授权使用人,故其为上述引证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具有依据上述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
3、经查,我局在商评字[2021]第0000151552号重审第0000005301号《关于第26264549号“哔哩哔哩 BILIBIL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为,第15362394号“哔哩哔哩 BILIBILI”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一)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第26264549号“哔哩哔哩 BILIBILI”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为2017年9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二的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对“BILIBILI(哔哩哔哩)”享有的在先域名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第3项可知,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经过长期使用和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BILIBILI”与引证商标一“BILIBILI”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争议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争议商标在“奶茶(以奶为主);果酱”等商品上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性,不正当利用引证商标一的市场声誉,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引证商标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申请人商标相应的保护,故无需再对其引证商标二是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进行认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前,申请人的“BILIBILI(哔哩哔哩)”域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9类“果酱”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所涉领域及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取得一定影响。因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的情形,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注册管理秩序,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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