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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098176号“SUPREME MAST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3:16:00关于第40098176号“SUPREME MASTE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751号
申请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大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央诺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31日对第40098176号“SUPREME MAST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明显。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是以不正当手段申请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的第14108746号“Supre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该驰名商标的摹仿。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Supreme 标识作品登记证书及相关公证书;
2、申请人Supreme品牌产品生产及销售情况;
3、申请人Supreme品牌宣传推广报道;
4、申请人Supreme品牌所获奖项及荣誉;
5、申请人商标在中国获得保护的记录;
6、申请人Supreme品牌在中国市场认知度的市场调查;
7、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8、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9、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不同类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被申请人的品牌发展意识,争议商标的申请主体合法、程序合理,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无法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以前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主观恶意明显。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宣传记录、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利口酒;威士忌;酒精饮料原汁;酒精饮料浓缩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商品上。
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衬衫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经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具有较强独创性和一定知名度的“SUPREME”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有多件商标申请人对其提出异议,且被不予核准注册,此种行为难谓巧合,被申请人亦未对其商标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认定条件。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分属于不同的行业领域,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或使用不致误导公众,从而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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