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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95867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0:50:41关于第4295867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59048号重审第0000001225号
申请人:深圳市深科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深科信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59048号《关于第4295867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67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76841号“仕凯SHIK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服务上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在商标撤三决定中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郑婷
谢乐军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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