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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991541号“MOT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0:50:50关于第49991541号“MOT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27939号重审第0000000530号
申请人:摩泰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27939号《关于第49991541号“MOT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31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60422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除“手套(服装)”以外的商品上已被撤销,国际注册第121981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606559号商标、第62727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五)已被撤销,第49991541号“MOT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至五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在除“手套(服装)”以外的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对原审决定中的其余内容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陈辉
李艳燕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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