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769304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0:20:46关于第5769304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461号
申请人:兰州汇顺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930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01913号图形商标、第16953047号“阳煤恒通YANGMEIHENGTONG及图”商标、第19813484号“华力科析HUALIKEXI及图”商标、第5050848号图形商标、第3772244号“海宇及图”商标、第3655564号图形商标、第13264862号图形商标、第22771191号图形商标、第22678388号“华之网HUA-NET及图”商标、第56822454号图形商标、第28642863号“和君创誉HE JUN CHUANG YU及图”商标、第17260111号图形商标、第12036756号图形商标、第55953629号图形商标、第21426245号“合盛行HESHENGHANG及图”商标、第32910475号“龙绘LONGHUI及图”商标、第9824272号“天合力TIANHELI及图”商标、第526090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引证商标十、十四、十五、十八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十四、十八为有效商标。2、引证商标十五在撤销案件中被决定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类苯衍生物、苯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联氨、乙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化学药物制剂、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医用诊断制剂、增润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图形部分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三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会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除寻找赞助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三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三图形部分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三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技术研究、药物测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四、十八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十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技术研究、药物测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六、十七核定使用的土地测量、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十七图形部分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十七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