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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3373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0:20:38关于第6033373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2569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337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910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870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52451号“CARLO RINO C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893644号“C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894720号“C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36666455号“COLORICH C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03627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3186719号“CR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审理中,鉴于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仅对申请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装饰织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装饰织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近似于英文字母“C”和“R”的组合,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在构成要素、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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