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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697226号“白花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0:17:51关于第42697226号“白花蛇”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995号
申请人:张东亚
委托代理人:河南鸥标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康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3日对第42697226号“白花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属于直接表明产品特点,暗示产品功能的描述性词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争议商标会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中含有中药成分白花蛇,争议商标易被人直接理解为该产品有治疗风湿骨关节疼痛的作用。被申请人还有其他多枚和白花蛇相关的商标。“白花蛇”并非被申请人所在先使用并独创,其本身也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被申请人明知“白花蛇”为他人在先使用而进行注册申请,被申请人名下有多个含白花蛇文字的商标,存在抢注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词汇,具有区别于中药材名称的特有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等商品中均不可能含有白花蛇成分,消费者不会将医疗器械等商品与白花蛇中药材名称相关联,白花蛇也不可能仅仅直接表示产品原料。在第10类医疗器械相关商品上,在先已有与本案争议商标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并非在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也没有其他在先权利,无权引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及百度百科查询页面。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奶瓶等商品上。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商标由汉字“白花蛇”构成,指定使用在奶瓶等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奶瓶等商品上,并非商品的通用名称,亦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证据,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部分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享有引用该条款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予以驳回。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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