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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130926号“VASELINE PRO DERM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0:15:55关于第56130926号“VASELINE PRO DERM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256号
申请人: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30926号“VASELINE PRO DER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75380号“DERMAP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831832号“DERMA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826521号“PRODER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311054号“PRODERMA L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3653431号“VASS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延续,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关于“凡士林”、“VASELINE”的介绍和中文翻译件;申请人“VASELINE”(凡士林)品牌历史背景及相关介绍;世界各地“VASELINE”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注册“凡士林”、“VASELINE”系列商标情况;各大媒体对申请人及其“凡士林”、“VASELINE”的宣传报道;小红书、微博、淘宝、京东、天猫等搜索“凡士林”结果打印件;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申请人商标维权材料;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打印;上海AC尼尔森公司出具的申请人“凡士林”品牌产品的销量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凡士林”、“VASELINE”产品销售情况;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分众智能屏监测汇总报告复印件;其他宣传推广及实际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1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由英文“VASELINE”和“PRO DERMA”构成,与引证商标二英文“DERMAPRO”、引证商标三英文“PRODERMA”、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英文“PRODERMA LAB”、引证商标五英文“VASSLINE”在英文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矿脂;药用洗液;药物护肤液;护肤药霜;护肤药剂;医用营养品;空气净化制剂;含药物的宠物用沐浴露;宠物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宠物尿布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兽医用油脂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医用矿脂;药用洗液;药物护肤液;护肤药霜;护肤药剂;医用营养品;空气净化制剂;含药物的宠物用沐浴露;宠物尿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放射性物质;医用气体;心电图电极用化学导体;人工授精用精液;消毒剂;隐形眼镜清洁剂;杀虫剂;消毒纸巾;浸抗菌制剂的薄纸;消毒湿巾;一次性消毒湿巾;医用敷料;牙用研磨剂;细菌培养基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较为显著的英文“VASELINE”可译为“凡士林”,为一种化工产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第5类消毒剂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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