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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66886号“CHU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0:15:47关于第60566886号“CHU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587号
申请人:(株)皮皮比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66886号“CHU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引证的第15045384号“欧幻衣橱C•HU”商标、第24147365号“易橱”商标、第58435606号“望初C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以上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部分在字母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带(衣服)复审商品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腰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以上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鞋;帽;短袜;围巾;手套(服装);;婚纱;蓝色牛仔裤;紧身衣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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