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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374730号“葫芦娃兄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9:59:47关于第40374730号“葫芦娃兄弟”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380号
申请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砀山葫芦娃兄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3日对第40374730号“葫芦娃兄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与著作权人创作的动画片知名作品《葫芦兄弟》中的知名作品名称“葫芦兄弟”高度近似的文字“葫芦娃兄弟”抢注为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知名作品名称权,也破坏了市场的诚实信用原则。2、被申请人并非以真实使用为目的,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3、被申请人多次抢注与知名品牌、作品名称相近似的商标,已构成不正当职业抢注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
2、在先法院判决书及无效宣告裁定书;
3、申请人《葫芦兄弟》动画片之介绍、获奖证书、影碟、影片目录;
4、网络搜索葫芦兄弟结果、
5、授权合同;
6、百度百科关于新葫芦兄弟影片的介绍、新葫芦兄弟影片;
7、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商标注册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立创作的,与申请人的影视作品名称存在明显区别。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造成对申请人在先权利的侵犯,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不存在恶意,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争议商标并非被申请人原创设计,与申请人创作的知名动画片《葫芦兄弟》的作品名称近似,损害了申请人在先享有的作品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杭州矿娃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22年2月6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给被申请人。
2、在多个行政、司法案件中已认定申请人动画片《葫芦兄弟》作品自推出以来,通过电视台、电影院、光盘等形式进行了播映,放映和发行,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持续传播,并获得若干荣誉,使得该作品及其中的角色名称在社会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杭州矿娃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共注册了48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注册了第19558195号“七个葫芦娃”商标、第24797062号“摔跤吧爸爸”商标、第31735338号“汪汪队立大功”商标、第50338759号“葫芦娃宝宝”商标、第46237907号“葫芦娃兄弟”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本案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知名作品名称权益。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2可知,申请人动画片《葫芦兄弟》作品自推出以来,通过电视台、电影院、光盘等形式进行了播映,放映和发行,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持续传播,并获得若干荣誉,使得该作品及其中的角色名称在社会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葫芦兄弟”作为在先知名作品名称应当作为在先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鉴于申请人在先知名作品名称“葫芦兄弟”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而争议商标“葫芦娃兄弟”与“葫芦兄弟”仅有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亦属于动画片类作品较为常见衍生开发模式。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注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当利用了申请人知名作品名称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了作品权利人基于该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故本案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葫芦兄弟》作品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二、首先,争议商标“葫芦娃兄弟”与申请人在先动画片名称“葫芦兄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难谓巧合。其次,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共申请注册了4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含“摔跤吧爸爸”、“七个葫芦娃”、“汪汪队立大功”、“葫芦娃宝宝”商标等众多与国内知名影视作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主观恶意明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上述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由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
四、争议商标由汉字“葫芦娃兄弟”构成,其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许建明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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