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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175494号“扫茀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9:57:46关于第56175494号“扫茀清”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586号
申请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众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9日对第56175494号“扫茀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2626349号“扫茀特”商标、第261410号“扫茀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和使用将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利。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或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之情形,被申请人涉嫌攀附申请人及其商标的知名度来混淆消费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网络介绍、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报道;
2、申请人“扫茀特”商标的注册情况;
3、申请人扫茀特产品的相关介绍及产品手册、农药登记证及审批标签;
4、申请人扫茀特产品的销售及广告宣传情况;
5、在先裁定书;
6、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灭干朽真菌制剂、灭微生物剂、灭幼虫剂、除草剂、除莠剂、灭蝇剂、土壤消毒制剂、杀螨剂、杀虫剂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现均由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农业化学品、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由中文“扫茀清”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虫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消灭有害动物制剂、除莠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反对争议商标注册,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上述条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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