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7706942号“新乐红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9:57:53关于第57706942号“新乐红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387号
申请人:新乐市红薯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06942号“新乐红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新乐红薯”在当地已经形成规模,具有较高知名度,而且县志对新乐市种植红薯的历史一直有进行记载,故该商标标识可以作为地理标识获准注册。申请人的详细理由及证据后续补充提供。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新乐红薯”作为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材料,亦未明确说明“新乐红薯”指定使用的“新鲜红薯”商品的特定品质,以及该商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