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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66573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9:33:52关于第40665739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713号
申请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骆沛流(原被申请人:黄丽玲)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2日对第406657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C图形”系列商标享有合法的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7525号“图形”商标、第327650号“图形”商标、第793580号“图形”商标、第937141号“图形”商标、第4020142号“图形”商标、第867726号“图形”商标、第16796035号“图形”商标、第18624852号“图形”商标、第206355号“图形”商标、第897189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4029040号“Championproducts及图”商标、第5801739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16795252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6362751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18624840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6103271号“Championproducts及图”商标、第6493049号“by Champion及图”商标、第7289977号“by Champion及图”商标、第13891152号“by Champion及图”商标、第16795251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15367722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17647057号“Champion GEAR及图”商标、第15403431号“Champion GEAR及图”商标、第18624846号“Champion GEA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C图形”美术作品是申请人的独创设计,申请人对此享有在先的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C图形”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其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必将减弱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申请人知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误导公众,严重损害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申请人在先注册的“C图形”系列商标的部分商标档案;
2、申请人官方网站;
3、申请人在中国开设的部分专卖店图片;
4、申请人及其旗下品牌的报道;
5、“C图形”品牌产品销售数据统计和部分账单;
6、“C图形”品牌产品图片、广告、户外广告照片、服装产品生产商名单;
7、《C9 BY CHAMPION图形》作品著作权相关文件及注册信息;
8、相关裁定书;
9、“Champion及图”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10、申请人“C图形”相关报道;
11、其它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黄丽玲于2019年8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运动衫;帽;袜;服装;童装;T恤衫;内衣;鞋;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于2020年10月20日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专用期至2030年4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均早于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鞋;帽子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均为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十、二十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其余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商标。
3、经查,被申请人名下共计申请注册商标26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了第56072047号“GHAMPION”商标、第40591690号“LAMPIONYE”商标等,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原被申请人名下共计申请注册20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原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第39929313号“CK&VK VK”、第40042563号“SHENZHOUTOMMY神洲汤米”、第40261797号“COLUMBUS哥伦班威”、第40360819号“红旗波仕REDFLAG BOSCH”、第51650421号“恒大汤米HENGDA TOMMY”、第40478293号“太美鸟TAIMEI BIRD”商标等,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十、二十二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十、二十二均已不能作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成品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核定使用的衣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C图形”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C图形”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亦是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C图形”美术作品在表现手法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
本条所规定的“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前述各引证商标均为核准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行审理。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六、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CHAMPION”商标近似的“GHAMPION”、“LAMPIONYE”等商标。原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与他人商标近似的“CK&VK VK”、“SHENZHOUTOMMY神洲汤米”、“COLUMBUS哥伦班威”、“红旗波仕REDFLAG BOSCH”、“恒大汤米HENGDA TOMMY”、“太美鸟TAIMEI BIRD”商标等,其中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被申请人、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王凡
孙昕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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