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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128765号“AEON MAXVALU GRAN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9:33:44关于第12128765号“AEON MAXVALU GRAND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92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永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郭敏洁
申请人因第12128765号“AEON MAXVALU G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653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永旺株式会社提供的超市小票、超市大众点评评论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替他人推销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零售业集团公司,复审商标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大量持续有效的使用和宣传。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官网、官微等介绍资料及2021年报告资料;2、申请人食品超市的相关情况介绍及图片资料;3、百度百科对申请人品牌的介绍;4、申请人在中国开设的超市情况及图片资料;5、申请人相关超市购物小票、代金券、购物卡图片;6、申请人店铺开业相关报道资料;7、大众点评上关于申请人的相关检索结果及评价页面。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经核实,上述证据均已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2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9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9月10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决定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故本案仅针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是否应予以维持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8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所体现的服务项目为超市等相关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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