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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02745号“卡瑞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9:33:37关于第64402745号“卡瑞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7855号
申请人:卡瑞斯环境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02745号“卡瑞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47411号“瑞斯卡3DRESACA”商标、第32958294号“卡锐斯”商标、第13744170号“卡瑞克斯”商标、第16266144号“卡瑞斯兰”商标、第44324350号“卡普瑞斯CEPUROS”商标、第59189901号“新动力卡瑞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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