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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32842号“电动星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9:30:32关于第64132842号“电动星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3363号
申请人:广州三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金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32842号“电动星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97232号“电竞星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电动星球”与引证商标文字“电竞星球”仅存在一字之差,于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上不易形成区分,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软件设计和开发;平面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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