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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507566号“向禾XIANGH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8:59:03关于第22507566号“向禾XIANGH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92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向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瑞丰鸿达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07566号“向禾XIANGH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994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向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检验报告、产品推广详情页、化妆品备案凭证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使用授权书及服务合同;2、申请人官网公众号相关信息资料;3、微信聊天记录;4、申请人相关网店销售页面信息;5、申请人相关招聘信息资料;6、申请人相关发票截图;7、申请人相关会议现场图片资料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光盘及复印件):除上述证据外,还提交了证据8申请人相关发票及明细;证据9申请人相关推广页面截图;证据10申请人相关团建截图;证据11申请人相关检查报告资料;证据12相关推广服务合同及图片资料;证据13店铺网址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9月23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8年9月23日至2021年9月22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申请人授权顺利办(广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顺利办(广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在指定期间内签订了标识为复审商标的税务汇算清缴服务、咨询地址服务合同,并提交了指定期间内的相关发票在案佐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6可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为广州禾多多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标识含有“向禾”的广告、人员招聘、市场营销等相关服务,并提交了相关聊天记录、公众号信息、网页销售信息等证据在案佐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广告、人员招聘、市场营销、税务汇算清缴服务、咨询地址服务等相关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人员招聘、市场营销、税务汇算清缴服务、咨询地址服务等相关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替他人推销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另,鉴于申请人并未提交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文字处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的证据,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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