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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208026号“babywo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8:58:56关于第22208026号“babywo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52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琼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宝宝窝儿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08026号“babywo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075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发现,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并未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纸件):
1、儿童奶瓶《订购单》及银行入账回单材料;
2、包装盒《订购单》及发票材料;
3、产品、产品包装及产品条形码照片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部分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定;部分证据与复审商标的使用缺乏关联性;部分证据的形成时间无法确定。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
1、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截图材料;
2、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信息列表材料。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出牙咬环、奶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2020年,被申请人(订购方)与无锡阅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购单》显示:交易商品为矮圆无色透明PET瓶。2020年,无锡阅多商贸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开具的《发票》显示:应税货物名称为包装盒,矮圆。《订购单》与《发票》金额基本一致。
2020年,被申请人(供应商)与爱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购单》显示:交易商品为“babywoo”儿童奶瓶。2020年,《招商银行入账回单》显示:付款人为爱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被申请人。《订购单》与《招商银行入账回单》一致。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2在案佐证。
3、儿童奶瓶及产品包装上显示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8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向案外人订购了产品包盒并向案外人销售了“babywoo”儿童奶瓶。儿童奶瓶及产品包装上显示复审商标。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在奶瓶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奶瓶以及与之类似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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