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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51476号“筋味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8:25:46关于第62151476号“筋味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859号
申请人:河南奇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51476号“筋味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意为像筋一样味道足,具备商标显著性特征,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文字“筋味多”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烤肉串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质量、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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