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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69843号“视臻眼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8:25:33关于第62369843号“视臻眼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443号
申请人:重庆好视立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69843号“视臻眼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44031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和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且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人的企业信息、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公司年会和团建图片、宣传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臻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权利人存续状态与该商标权存续与否无必然因果关系,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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