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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07227号“敦煌国际时装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8:25:54关于第60507227号“敦煌国际时装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869号
申请人:敦煌丝路风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07227号“敦煌国际时装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23431号“敦煌博物馆”商标、第26853957号“敦煌影业 DUNHUANG PICTURES”商标、第31296079号“敦煌研究院 DUNHUANG ACADEMY及图”商标、第57122123号“敦煌书局”商标、第51098688号“敦煌文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五的所有人与申请人已达成商标共存协议。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置于实际使用中,已经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工商信息、商标共存协议、相关介绍、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一、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决定驳回,现处一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未确定。
二、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互联网播放节目”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无线广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文字“敦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虽然引证商标二、四的所有人在本案中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除了保护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避免商标权利冲突外,还应保护消费者利益,即防止相同或近似商标出现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构成近似,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协议不予认可。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王阳
田淑芹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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