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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04644号“veno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8:00:51关于第61104644号“veno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870号
申请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04644号“veno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62052号“vemotech及图”商标、第4435568号“网能Ve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外观设计以及发音、含义上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venotech”与引证商标一所含文字“vemotech”、引证商标二所含文字“Veno”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医用垫;奶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口罩;奶瓶;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田园
韩秀花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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