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9859164号“Han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8:00:37关于第49859164号“Han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46623号重审第0000000520号
申请人:商巍钟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46623号《关于第49859164号“Han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82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43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字第18208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原审诉讼阶段申请人表示仅请求保留第49859164号“Han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中的“电池;电池充电器”,放弃在其他指定商品上的申请。由于第13788740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电池”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故该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予以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新的事实,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88741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31459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蓄电瓶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在其余核定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3、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七在电池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在其余核定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4、鉴于申请人明确申请商标只在“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申请复审,因此,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上述复审商品,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七及第13363145号商标、第14623353号商标、第10036701号商标、第10036886号商标、第5702868号商标、第8482970号商标、第12057774号商标、第10037115号商标、第27335178号商标、第416347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六、八至十三、十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对原审决定中的其余内容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电池充电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陈辉
李艳燕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58382594号“力波啤酒REEB IS BE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