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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359011号“航天深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8:00:29关于第47359011号“航天深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83949号重审第0000001015号
申请人:航天深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83949号《关于第47359011号“航天深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85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29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00976号“航天力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并已公告,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故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在商标撤三决定中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郑婷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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