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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382091号“推理大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7:54:29关于第33382091号“推理大师”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691号
申请人:北京夕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吾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9日对第33382091号“推理大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0490750号“推理大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推理大师”商标是申请人多年使用的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被申请人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极强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域名证书、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微信公众号相关材料;
2、销售使用材料、版权签约作者协议及身份证明;
3、业务合作公司协议;
4、分销协议、实体店图片、展会图片;
5、新闻报道文章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9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1类商业培训。
2、引证商标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等。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答辩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的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项规定的适用要件之一为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显示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于商业培训服务上使用“推理大师”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违反该项规定。
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2013年《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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