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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667594号“海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7:54:36关于第53667594号“海埂”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9320号
申请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品牌协会
委托代理人:昆明百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邓传珩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7日对第53667594号“海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海埂”是云南省昆明市的知名旅游景点。2、被申请人邓传珩为个体工商户,根据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全国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中只昆明市官渡区老邓副食经营部的经营者为邓传珩,该经营部注册范围亦在昆明市。我们有理由相信该经营部经营者邓传珩即为本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主观知晓“滇池大坝”属云南省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公共旅游景点名称,却仍然将其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主观恶意明显。3、被申请人户籍地址为重庆,经营地址在云南,除了注册“海埂”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将多件知名公共文化旅游资源名称以及和云南省、重庆市多件知名商标品牌构成相同及近似的名称注册为商标,数量较大。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主观恶意,且抢注了大量的知名旅游景点名称,其注册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及第四十四条“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抢注的商标所对应的景点资料及他人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0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肉;鱼(非活);水果罐头”等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1年10月13日。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申请及注册有127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滇池大坝”、“圆通山”、“牛街庄”、“滇派马老表”等与旅游景点或他人知名商标等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本案中,依据查明2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申请注册多件与旅游景点或他人知名商标等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本案争议商标与前述情况相同。被申请人并未对其注册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商标的使用情况或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上述注册行为难谓正当,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商标注册制度,扰乱了商标注册的基本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该类注册行为理应被禁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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