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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33287号“Hasle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7:21:51关于第64133287号“Hasle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430号
申请人:成都哈司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成信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33287号“Hasle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90673号“HAS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203251号“哈斯勒姆 hasle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组成要素、读音呼叫及含义表达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差异,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经申请人持续、广泛的使用,申请商标已被消费者所接受和认可,与申请人建立了较强的指向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asleo”与引证商标二中的文字“haslem”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一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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