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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39556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27:39关于第4939556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45621号重审第0000001350号
申请人:日本新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45621号《关于第4939556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31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46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书,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73015号“广序GUANG X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其在“医用营养食物;作为医用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葡萄糖;药用酵素”商品上的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需就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重新进行审查。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其在“医用营养食物;作为医用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葡萄糖;药用酵素”商品上的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杀虫剂;农业用杀菌剂;除莠剂;兽医用药;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含药物的饲料”商品。(见《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806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其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雪
张 静
张蕾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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