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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695398号“安提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27:46关于第52695398号“安提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72192号重审第0000000561号
申请人:安提思健康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72192号《关于第52695398号“安提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896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356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诉争商标注册的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85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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